AAO是行政上訴辦公室,他們會不定期公布一些案例,分享他們的評估標準和拒簽理據。今天麥克斯出國為大家挑選出來的一個非常具有代表性的案例,EB1A大部分申請人都認為:只要自己滿足10條標準中的3條標準,EB1A綠卡就十拿九穩。而這個的案例就是告訴大家一個事實,還不夠!
一、案例背景
這是一個非常新鮮的AAO案例,公布于2022年6月13日。申請人的職業是一名工程師,以L1A的非移民工作簽證服務于多間美國公司。這位申請人比許多申請人多了一個優勢,比較容易證實自己取得美國綠卡后,繼續在本領域創造價值。
他于2021年5月向Texas Service Center提交了I-140被拒,TSC的主任拒絕了這份申請,原因是認為申請人僅僅滿足了10條標準中的2條,并且認為申請人并不會為美國帶來預期的利益。
被拒后向AAO上訴,AAO追認多一條標準即評審資格,申請人因而符合了十條標準中的三條,但最后AAO仍然駁回上訴。
從這份AAO報告看到,這位申請人提供了五項證據:
①評審;
②原創性重大貢獻;
③專業著作;
④在聲名卓著的組織機構擔任領導角色或者關鍵性角色;
⑤高薪。
TSC的移民官認可了其中兩條:
一是在聲名卓著的組織機構擔任領導角色或者關鍵性角色,二是符合高薪這一條。AAO官員認可TSC主任的觀點,表明他們同樣承認這兩個標準。同時,AAO進一步認為這位申請人還滿足評審這一標準!也就是說滿足十項標準中的三項標準。看到這里,似乎絕處逢生,這位申請人似乎申訴成功在望,但事實真的如此嗎?
二、為什么符合10條標準3條,仍然失敗?
這份報告繼續分析說:“根據Kazarian 框架,滿足十條標準中的三條,并不能證明申請人自動或者假定建立持續的國家或者國際贊譽。”AAO分析了申請人的成就,并權衡了全部證據,以確定申請人的成功是否足以證明他們在自己專業領域具有非凡的能力。
1、記錄中的許多證據都與申請人在其組織的內部角色和聲譽有關。年收入超過50萬美元是事實,但僅憑這一事實不足以證明申請人享有國家或國際聲譽。
2、申請人的確在其他公司和政府機構的各種委員會和評審小組里擔任評委。但是,沒有證據證明這些評審工作在申請人所在領域的高級工程師中有多常見或不常見。也無法證明申請人的評審工作“是由領導層挑選出來參加小組和委員會的”。
因此,這種挑選本身并不代表獲得公司外部的認可,如果沒有證據提供更廣泛的背景,請愿人參與這些機構本身并不意味著持續的國家或國際贊譽。
3、AAO認可他在一個聲譽良好的組織中擔任領導或者關鍵角色,但問題不在于申訴人的工作對其公司是否重要,而在于他是否獲得了更廣泛的認可,達到了法規和條例所要求的持續的國家或國際贊譽水平。
三、總結
AAO認為,一方面,申請人在整個行業都有影響,另一方面,他的許多工作成果不能在其公司外傳播,這些相互矛盾的觀點使任何證明申請人已經贏得的贊譽超過雇傭他的公司的努力變得復雜。沒有證據表明,他給公司帶來的成功對其他公司有“連鎖反應”,并且申請人的創新促使競爭對手改進自己的做法,這并不能轉化為對申請人的個人的更廣泛認可。
AAO總結陳詞,申請人需要證明自己成就是所在領域頂尖人物,而不是正走在這個領域塔頂的路上。需要證明自己享有持續性的國家或者國際聲譽。
研究AAO案例報告是我們團隊提升團隊專業能力途徑之一,可以及時地掌握移民官審理EB1A的最新動態和標準。保持團隊的學習能力,與時俱進,才可以更好地服務客戶。
今天分享這個案例,想告訴大家在組織申請材料時不要忘記僅僅對標十條標準細則,需要證明自己在本領域的影響力是國家或國際級別的,證明自己不但符合十條標準中至少三條,同時要證明自己成就只有本領域里頂尖人才(杰出人才)才擁有的。不過大家也大可不必被這個反面案例嚇倒,行行出狀元,熟悉移民官的審核標準,用好支持性證據,就能事半功倍。
最后溫馨提醒,萬萬不要認為EB1A和NIW只要USCIS移民局批準了I-140,就高枕無憂,大部分的申請人都是選擇在美國駐廣州領事館參加移民面談的。事實上,I-140批準僅僅是第一步,領事館面談被拒的比例越來越高。領事館面談被拒,許多時候是因為NVC階段填DS260表格,甚至在I-140階段提供了不當的文件或者信息所導致的。找一個經驗豐富,對每一個階段都有豐富的經驗和足夠專業能力的團隊是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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