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幾年來,越來越多的人擁有了香港身份后,卻在香港和內地的工作生活之間左右為難。雖然香港身份更為便利,但是不少申請人在考慮拿身份的時候還是會有很多的考慮,獲得香港身份后是否要在香港居住已經成為了很多人心中的困擾,那么究竟需不需要辦理者們在香港居住呢?
一、怎么才是連續通常居住在香港?
麥克斯出國小編常常收到這樣的問題,“連續通常居住”是什么意思呢?簡單來說,“連續通常居住于香港”與“必須只能居住于香港”有著截然不同的意思,這意味著申請人是可以離港的,所以說獲得香港身份后不一定要一直在香港居住。香港“優秀人才入境計劃”所要求的“通常居住”,是指符合相關規定,并且連續通常居住于香港不少于七年,這個“連續通常居住”并不是必須只能居住于香港。只要申請人以香港生活為中心,對申請人留港的時間長短是沒有明確的規定和限制,這樣的靈活性事實上給予了申請人一定的自由。
二、香港入境處在審核"通常居住"主要的考慮因素
香港入境處在審核各位的”通常居住“條件時的主要考慮因素主要有以下六點:
1、申請者不在香港的原因
2、在香港是否有慣性住所
3、家庭主要成員是否在香港居住(包括配偶及子女)
4、是否受雇于以香港為基地的公司
5、是否有合理收入以維持自己和家人的生活
6、是否合法、按時報稅
三、什么情況不會被視為"通常居住"在香港?
小編提醒大家以下的幾種情況,是一定不被視為合法的在香港通常性居住。在香港的任何時間內:
1、以非法方式入境,其后不論是否得到入境事務處處長授權而留在香港;
2、在違反任何逗留條件的情況下留在香港;
3、以難民身份留在香港,或被羈留在香港以等候甄別難民身份或遣離香港;
4、在政府輸入雇員計劃下受雇為外來合約工人而留在香港;
5、受雇為外來家庭傭工(指來自香港以外地方者)而留在香港;
6、以《領事關系條例》所指的領館人員身份留在香港;
7、以香港駐軍成員身份留在香港;
8、以訂明的中央人民政府旅行證件持有人身份留在香港;
9、在任何期間,依據法院判處或命令被監禁或羈留。
重點提醒:如想證明連續七年"通常居住"于香港,申請者可提供以下有效力證明,如子女學校文件,就業證明、正式收據、銀行結單、入息稅稅單等。
四、哪些情況不是“通常性居住”?
在決定是否已不再通常居住在香港時,須視乎個人情況及不在香港的情況,包括:
1、不在香港的原因、期間及次數;
2、是否在香港有慣常住所;
3、是否受雇于以香港為基地的公司;
4、主要家庭成員(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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