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兩步審核法
首先,要給大家引入一個新的概念,兩步審核法!美國移民局在審理EB1a的移民申請時,都是采取兩步審核的方法。
第一步,移民官會客觀地評價收到的申請材料,先評估這些材料是否符合基本的要求第二步,美國移民局官員會綜合考慮所有的材料證據,最終判定申請人是否具備杰出能力簡單來說,美國移民局在審核一個EB1A移民申請時,第一步是看材料的數量和種類,例如申請人的論文和報道數量是否足夠、獎項是否達到要求的水平等等,如果數量和種類沒問題,才會進入第二步,也就是看背景材料的質量。
在第二步,移民局會確定申請人是否具備必要的杰出專業能力,例如個人經歷是否已經上升到領域內頂層的位置,取得的成就是否已經被業界公認,以及申請人的能力能給美國帶來哪些利益等等,這個評估申請人背景質量的過程,也叫做最終價值判定,通過了才可以獲得美國綠卡。
好,通過對兩步審理法的應用,我們也可以做很多事情,例如運用一些補料和證據鏈遞交的技巧,來增加最終的成功率。移民局官員在審理案件時,是不可以顛倒這兩個步驟的,如果移民局在第一步就以"杰出性不足來拒絕你",那么你是有權力狀告移民局的,之前就出現過類似的案件。
當然了,兩步審理法只是審案流程,你最終能否移民成功,還是要看你遞交的證據是否過硬,這里的證據就是移民申請材料的意思,大家想一下,如果我們能知道移民官的審理偏好和取證標準,那么我們針對性的遞交資料,不就可以做到事半功倍了嗎?
二、優勢證據標準
事實上,美國移民局在審理EB1案件時,通常會采用“優勢證據標準”。怎么理解“優勢證據標準”呢?簡單來說,就是移民官在看你是遞交的材料,也就是移民證據時,只要“看起來更像真的,而不是假的”就可以了。 “看起來更像”意思是“超過50%的機率更像”。所以按照“優勢證據標準”,移民局不要求你的證據100%是真實的,僅僅只要看起來像真的就可以!!!這一點和我們印象中的刑事案件的要求是完全不一樣的。
目前,“優勢證據標準”在美國移民審理中非常普遍,給申請人提供了極大的自由度,申請人只要為每一環節提供“優勢證據”即可,不需要為美國移民局的審理排除一切懷疑。即使一位美國移民局官員對于某些材料的真實性有些疑問,但沒有證據確定這些材料是假的,那么申請人就算是滿足了EB1A的申請要求。
所以目前EB-1A移民也衍生出了很多玩法,最常見的就是通過合法手段為申請人提供美化和包裝,因為大部分的證據都是可以靈活操作的,例如獎項、論文、出版物、推薦信、專家證言或支持信等,只要這些證據是真實的,你稍微美化一下也沒有問題,移民官沒時間一個個詳細調查,一般會將證據放在一起,使用“優勢證據標準”進行整體評估,整體考慮申請者是否已證明出所需的杰出專業才能,所以在EB1A移民申請時,經常會出現A的背景條件不如B,但A的證據美化做的好,最后A成功拿到身份,反而B失敗了。
不過有一點大家要注意,雖然美國采用優勢證據標準,但不代表你可以提供空穴來風的材料,你可以通過關系弄一個獎項,但你不能憑空捏造一個獎項,你交給美國移民局的材料,一定要是真實可查的,任何沒有證據鏈的空穴來風的材料都不能出現在移民材料中。這些年有些人通過包裝的手段申請EB1A,但是沒有找到好的中介,在申請材料中無中生有地虛構了人物、文件,最后都沒有獲得好的結果。總之大家要記住,美國移民對申請材料審核的并不嚴格,但你一定要提供有證據鏈的材料。
三、自由裁量權
說完了“優勢證據標準”,最后再給大家說一下自由裁量權,很多申請人對EB1A的移民政策非常熟悉,仔細閱讀了官網上的每條法規,但在申請的時候,發現實際和理論上出現了大量的不同,大家要知道,移民局的書面法規只是一個參考,僅僅列舉了一些需要提供的客觀證據,但落實到具體審批過程中,審核官員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權,也就是說,移民官可以根據你提供的證據,自由地做出評估和判斷。
因此,在申請eb1a時,你不要你覺得,你要移民官覺得,你覺得自己非常優秀,行業領軍人才,但移民官在“最終價值判定階段”時,覺得你提交的證據不夠充分,未來對美國的發展沒有利益,那么一樣會把你拒簽。
所以很多時候,EB1A也會有一定的運氣成分在里面,我們需要經手過大量的案例,才能摸清楚一點移民官的審理偏好,這也是每年大量申請人選擇diy,最后被拒簽的原因,因為他們經驗不夠,摸不清移民官的脾氣。
本篇關于美國移民局的秘密就說到這里,移民局在很多時候就是一個黑匣子,要100%弄清楚是很困難的,但是我們理清楚了大概的邏輯,在移民申請上就可以有的放矢。希望這篇文章能幫助大家更好的理清eb1a的脈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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