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適用人群來看,這兩個項目有相似之處,都是為優秀人才準備的,但從申請標準來看,申請難度卻是不同的。對很多想移民美國的人來說,應該選哪個項目比較好呢?今天麥克斯出國就對這兩個項目做出詳細的介紹,方便您選擇適合自己的項目。
一、國家利益豁免(NIW)
國家利益豁免移民(National Interest Waiver,簡稱NIW)是美國移民法職業移民第二類優先(EB-2)的一個特例。EB-2移民申請要求申請人必須在科學、技術、教育、藝術和商務等領域擁有“高等學位”或具有“特殊技能”的人才,比如企業家、工程師、研究人員、藝術家、運動員等。申請人只需要符合 “高等學位” 或者 “特殊技能” 其中一個條件即可。
一般來說,正常的第二優先EB-2移民申請要求申請人不僅有美國雇主,而且需要美國雇主提供永久性的工作承諾,并由雇主出面為其向勞工部申請勞工證。在整個移民申請過程中,申請人需為其雇主工作,一旦申請人需要離開或變換工作,所有移民申請全部作廢。
但是,NIW綠卡申請是EB-2的特例,美國政府基于國家利益的考慮,對那些為美國國家利益做出重要貢獻的外籍人士,豁免其永久性工作的承諾要求及勞工證的要求,使他們可以直接向移民局提出移民申請獲得綠卡。
二、什么樣的申請人能夠滿足NIW申請條件呢?
由于國家利益豁免屬于職業移民第二優先EB-2,因此申請人必須擁有“高等學位”(碩士及以上學歷或等同)或者“特殊技能”。同時,申請人還必須同時滿足三重標準: 1、申請人所從事的專業領域必須同時具有實質性價值, 并在美國全國范圍內帶來重大利益。一般說來,各科研領域、工程、藝術、學術、教育、金融、體育、出版、電影、音樂等均對國家具有實質性價值,想要證明這一點是比較容易的;
2、申請人已有貢獻和成就處于推動其領域發展的有利位置;
3、申請人必須證明,豁免工作承諾和勞工證要求,有益于美國國家利益。
值得注意的是,移民局似乎并沒有強調發表的文章及文章的引用次數。相反,移民局更重視有大的研究基金、獎項、媒體報道和專業協會成員資格。
三、職業移民第一類優先(EB-1)
職業移民第一類優先(First Preference Employment Based Immigration,簡稱EB-1)又稱“杰出人才”移民,是美國移民法專門為在藝術、科學、教育、商業和運動等領域擁有杰出才能的外籍人士提供的移民途徑。
根據美國移民法(INA 203(b)(1))的定義,“杰出人才”申請分以下三種類型:
1、杰出人才(Alien of Extraordinary Ability,簡稱EB-1A),指的是那些在科學、藝術、教育、商業、或體育五大領域中具有特殊才能,取得很高成就,并且享有國家級或國際級的聲譽與成就,其成就和貢獻在該領域得到廣泛認可的出類拔萃的專業人才。在EB-1A的申請中,無學歷要求,無雇主要求。
2、杰出教授或研究人員(Outstanding Researcher/Outstanding Professor,簡稱EB-1B),是指那些在某一特定的科學或學術領域中,取得國家級或國際性聲譽的教授或研究人員。申請人必須在某學術領域中至少執教或從事研究工作三年以上。攻讀博士學位期間的研究工作可以算作申請EB-1B中的工作經驗。雖然EB-1B不需要申請勞工證,但是申請人必須有永久性工作的承諾,需要由美國雇主出面為申請人提出申請。
3、跨國公司的主管或經理(Managers and Executive Transferees,簡稱EB-1C),則指那些被跨國公司調任到美國的高級行政人員或高級經理。該外國人須獲得美國公司永久聘任,而在此之前的三年期間內,已在該美國公司的海外相關企業(母公司,子公司或關聯公司)工作至少一年以上。同樣,EB-1C不需要申請勞工證,但是需要有永久性工作的承諾,并需由美國雇主出面為申請人提出申請。
對于EB-1B和EB-1C的申請,必須有雇主,在遞交EB-1B或EB-1C申請以后,外籍人士不能隨意變換工作,否則EB-1B或EB-1C申請作廢。
從難度上講,NIW、EB-1B和EB-1C對申請人的要求比EB-1A更低一些。從限制條件上講,EB-1B和EB-1C需要雇主和永久性工作承諾,EB-1A和NIW則不需要。總體而言,由于EB-1和NIW申請所需的材料有許多相通之處,申請人在遞交EB-1時,也可以同時遞交NIW,以保證簽證申請的通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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