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美國的方式不計其數,熱門項目都被擠破了門檻,但你知道簽證也可以移民嗎?
L-1A簽證是跨國公司派遣高管到境外工作的簽證,屬于非移民簽證;EB-1C是職業移?簽證中的一種,以工作關系為基礎,是專?為跨國公司的高層管理人員設立的簽證類目。本文麥克斯出國就為大家詳細介紹一下這種方式。
一、L-1A簽證有什么優勢
(1) 可多次入境美國
(2) 可多人申請(申請人數具體仍需看公司規模,一般小型公司可申請一人,但公司具備一定規模后人數即可增加)
(3) 無居住時間限制(自由在美國境內外活動)
(4) 可擁有“雙重傾向”(可有移民傾向)
(5) 無國籍限制(美國本土以外的所有國家均可申請)
(6) 無規模限制(對投資額度無硬性要求)
(7) 無配額限制
(8) 可長期留美(最長可達7年)
(9) 可申請綠卡(L-1A轉EB-1C綠卡)
(10) 可全家赴美,子女免費就讀公立學校(家屬可申請L-2簽證合法工作)
雖然,L-1A簽證是工作簽證,但按照美國移民法有關條文的規定,允許申請人擁有“雙重傾向”。當申請人滿足相應標準后,就可以通過轉EB-1C職業移民的方式申請美國綠卡。當下職業移民EB-1C整體處于無排期的階段,并且移民局也在逐步放開EB-1C加急審理的時間限制。
二、細數下來,L-1A簽證優勢確實不少。但是L-1簽證申請也是有要求的。按照現行移民局規定,申請人在提交L-1簽證的申請時,需要至少滿足以下三點:
1、公司在為高管申請L-1簽證時,該名高管必須在申請簽證之前的三年內在該公司的海外機構(美國境外公司)連續工作一年以上;
2、海外公司必須與美國境內的公司保持合格的公司關系,這種關系可以是母公司、子公司、附屬公司等,同時兩家公司必須有實際的資金和業務往來;
3、使用L-1A的高管必須在實際工作中承擔高級經理的管理職能,或者承擔行政主管的決策性職能,而不僅是在職務頭銜上掛著“經理”字樣。
三、后期,申請人滿足下列條件就可以申請EB-1C綠卡了:
1、申請人必須在美國和海外有兩個公司,相互為母公司和子公司關系;
2、申請人必須在過去三年內在美國境外為海外母公司工作過一年以上,并且需要尋求為海外公司的美國分,子公司(或其他符合要求的實體)繼續工作。申請人在境外和美國的分、子公司(或其他符合要求的實體)的職位必須是經理或高級主管(總裁,總經理,副總經理或相應的職務)。
3、申請人要求移民美國是為了經營管理美國的公司而調派來美,由美國雇主,即海外公司的分、子公司(或其他符合要求的實體)向移民局提出申請,而美國的公司必須實際運行了一年以上。
4、海外公司和在美國的公司均需正常運作,并雇有合理的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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