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家里有親戚是香港人,可以申請香港身份嗎?怎么操作?麥克斯出國在這里告訴各位,是可以的。香港身份的獲得途徑有很多,例如香港優才、香港專才、香港留學、企業家入境等人才引進方式,另外還有針對親屬是香港人的“依親政策”。
一、 獲得香港身份的途徑
獲得香港身份的途徑主要分兩大類。
1、人才引進,主要就是香港優才、香港專才、香港留學、企業家入境等方式。人才引進計劃適用于18周歲以上各行各業的人士,由香港入境處審批;
2、依親政策,例如配偶是香港人,父母在港或子女在港永居,則可以考慮依親。依親是持《前往港澳通行證》過港(即申請“單程證”),由內地公安出入境管理局審批,獲得名額后須注銷內地戶口才能拿到香港身份。
二、申請資格
一類里的《前往港澳通行證》過港(即申請“單程證”),香港入境處官網與內地公安信息網(例如廣東省公安廳)都有相關細則,單程證配額每天150個。每日60個配額分配予符合香港或澳門居留權資格的兒童,及30個配額是分配予長期分隔兩地的配偶。60個配額則分配予下列申請人:
1、不論年期分隔兩地的配偶;
2、內地無依靠的兒童來港澳投靠親屬;
3、內地居民來港澳照顧無依靠的父母;
4、內地無依靠老人來港澳投靠親屬;
5、來港澳承繼直系親屬產業的人士。
三、申請方式
具體而言,符合以下5種情況中的任何一種,都可以申請單程證(依親方式):
1. 夫妻一方定居香港,可同時申請偕行未滿18周歲的子女;
2. 18周歲以上且未滿60周歲的申請人,其在香港定居的父母都是60周歲以上并且在香港或者無子女,需要其前往照顧的;
3. 60周歲以上且在內地無子女,需要投靠在香港定居的18周歲以上子女的;
4. 未滿18周歲,需要投靠在香港定居的父母的;
5. 香港永久性居民的子女。
注意:上述第2項中“在香港無子女”是指沒有具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的/經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批準前往香港定居的子女。
其實第1、2、3、4項情況,香港入境處和內地公安的說法也很清晰了,不過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定居香港”其實是指已經獲得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目前麥克斯出國小編遇到的咨詢更多是圍繞第5項的。第5項“香港永久性居民的子女”比較特殊,這是唯一一種獲批后直接拿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的類別,而且“子女”滿18周歲也可以申請;其他項的申請人在獲批后,都需要滿足“在港通常居住滿7年”的要求,再申請香港永居。但需要注意,只有孩子在內地出生時,父親或(和)母親是香港永久性居民,這樣的“香港永久性居民的子女”才是第5項所指的范圍。如果孩子出生時,父母還沒有拿到永居,但過段時間拿到永居了,這種可以通過第1項申請。
四、申請手續
1、提交《內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門定居申請表》;香港永久性居民子女提交香港永久性居民在內地所生中國籍子女赴香港、澳門定居申請表。
2、提交符合《出入境證件相片照相指引》標準的申請人及港澳關系人相片,香港永久性居民子女還應提交符合《出入境證件相片照相指引》標準的內地父親或者母親的相片;
3、交驗申請人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原件,并提交復印件。
未滿16周歲如未辦理居民身份證的,免提交居民身份證及復印件。
未滿18周歲的,須提交監護人出具的同意其前往香港定居的意見,交驗居民戶口簿、出生醫學證明等監護關系證明、監護人居民身份證原件,并提交復印件;
4、交驗香港關系人的香港居民身份證、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原件,并提交復印件。
香港關系人是外國籍的,應交驗香港或者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外國護照原件,并提交復印件;
香港關系人是無國籍人員的,應交驗香港或者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和香港簽證身份書,并提交復印件。
香港永久性居民子女還應交驗內地的父親或者母親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原件,并提交復印件。
5、國家工作人員(包括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須提交所在工作單位或者上級主管單位按照人事管理權限審批后出具的同意其前往香港或者澳門定居的意見。未實行按需申領護照地區的內地居民,還須按照有關規定出具相關證明材料;
6、提交與申請事由相應的申請材料(香港永久居民身份證、父母子女關系證明、父母的結婚證明等)
7、父母子女關系屬于以下情形的,還需履行下列手續:
a.申請人未滿18周歲,屬于非婚生子女或者父母離異,撫養其的父親(母親)即將或者已經赴香港定居的,需提交其由即將或者已經赴香港定居的父親(母親)撫養、具有法律效力的證明,以及監護人同意其赴香港定居的聲明;
b. 申請人屬于非婚生子女、無法提供父母子女關系證明,或者親子關系存疑的,須在省級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指定的醫院或者機構進行親子鑒定;香港永久性居民子女類申請人屬于非婚生子女或者親子關系存疑的,須在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指定的機構進行親子鑒定(不要事先鑒定,要等郵件通知去指定機構);
c. 申請人或者香港關系人屬于收養子女的,需交驗下列具有法律效力的收養關系證明,并提交復印件:1992年3月31日以前建立收養關系的,交驗縣級以上公證部門在建立收養關系時出具的收養公證書。1992年4月1日至1999年7月31日建立收養關系的,交驗在建立收養關系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簽發的《收養證》或縣級以上公證部門出具的收養公證書。1999年8月1日以后建立收養關系的,交驗在建立收養關系時,直轄市、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地區(盟)行政公署民政部門等部門簽發的《收養登記證》。建立收養關系時,申請人與香港關系人均為內地居民的,提交在建立收養關系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簽發的《收養登記證》或縣級以上公證部門出具的收養公證書。
8、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認為確有必要的其他證明材料。
相關證明需交驗原件并提交復印件。申請材料為國(境)外機構出具,按規定需經過相應的公證、認證程序方能確認其合法性的,應當提供相關公證、認證材料。申請材料屬非中文表述的,應提交經公證或者具有翻譯資質的翻譯機構出具的中文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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